近期,虹口区江湾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一个12345的投诉举报,举报虹湾路小区物业绿化处有人摆放鱼缸。执法队员立即赶往现场,经过现场检查,该处公共绿地位于楼房北侧,属于小区共用区域。一个鱼缸放置在花坛内的排水沟上,里面饲养着观赏鱼。旁边还有盆栽,而且该区域外侧墙装有水龙头。经查,鱼缸和水龙头皆为该小区居民王某擅自所为。执法人员现场告知业主该行为涉嫌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分,当场开出了谈话通知书和责令整改通知书。
谈话中,王某辩解道,此处为自家房屋门前,他在这里养鱼并未妨碍他人,对执法队员要求其搬掉鱼缸拆掉水龙头表示不理解。执法人员耐心解释,这块绿化地属于小区33号楼前的物业共用部分,并非业主个人所有,王某未经相关部门审批,属于擅自占用行径,违反了《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》的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(四)项规定,也违反了小区共同公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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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初,王某表示自己从小到大,住了这么多地方,自家门前的地方就属于自己的,情绪比较激动,拒不整改。于是执法队员多次上门耐心劝说道,“时代不断变化,所有规定都是逐渐完善的,以前这样做没人管不代表做得对,现在已经指出来这样的行为不对,是违反相关规定的,必须整改。”
“如果执意不改,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既伤了和气又影响个人社会信用度。换位思考,如果今天一个人占用绿化共用部分,明天又有别人占用,那么以后小区这块绿化是不是都是各家各户的杂物?既不符合消防安全,也不美观啊。当您每天出门看到院子里摆放着各种东西,您愿意吗?将心比心,您今天放个鱼缸装个水龙头,明天放个盆,小区里的其他人看到是什么心情?”
经过了执法队员和物业苦口婆心的劝说,王某慢慢转变想法,渐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,最终决定配合执法人员拆除自行安装的水龙头,搬走自家的鱼缸等物品。
而后,执法人员也走访了小区居委,从居委干部了解到王某在疫情期间一直积极做志愿者,协助居委为小区作出贡献。此次事件中,王某最后积极配合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整改了上述违法行为,所以执法机关对王某的违规行为予以从轻处罚。一方面在群众不理解甚至反抗的情绪中做到坚守法律的底线,恪守法度,但同时也在深入执法过程中理解各户的想法和不易,做到温情相待,促进执法人员和群众相互理解,共筑美好家园。
虹湾路上有许多动迁安置房,部分住户住在老旧小区,习惯了原本的“自己门前自家地盘”,理所当然地认为门口的绿化属于自己可支配的领域,要想转变群众的想法,需要执法人员做到深入基层,持之以恒、久久为功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,积极营造社区共治共建共享的氛围。
虹城说法
《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》
第五十六条 业主、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、管理规约,按照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物业。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:
(一)损坏房屋承重结构;
(二)违法搭建建筑物、构筑物;
(三)破坏房屋外貌;
(四)擅自改建、占用物业共用部分;
(五)损坏或者擅自占用、移装共用设施设备;
(六)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,或者存放、铺设超负荷物品;
(七)排放有毒、有害物质;
(八)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;
(九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。
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、第四项、第五项规定,破坏房屋外貌,擅自改建、占用物业共用部分,损坏或者擅自占用、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,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恢复原状,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原标题:《物业公共部位养金鱼,试问地盘谁做主?》